2016年第11期 2016年第11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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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留言内容:控告云浮市公、检、法徇私枉法犯罪

    申诉人:陈海浪,男,46岁,汉族,大专文化,原广东省云安县林业局干部,原中共党员,广东省云城区人,身份证:44282719661027001,电话:13537941339

    请求:1、依法对云浮市中院[2009]云中法刑终字第10号判决书认定本人犯诽谤、受贿罪提出抗诉。
      2、依法平反本案、公开赔礼道歉、国家赔偿。
     
    理由:
      1、原审法院违反法定“审理程序”,把自诉案件作公诉案处理,严重违反了刑法第246条、刑诉法第18条的规定。
       如果郑利平本人以侵犯其“人格和名誉”,依照刑法“自诉案件”的规定,他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本人。本人也是法律专业的,如确实捏造事实诽谤了郑利平,完全可服罪息诉!但云浮市公检法机关却提起公诉,是公然的徇官枉法!
     2、原审法院故意颠倒黑白,对“案件事实”认定严重错误,并故意混淆是非,把案件定性为“诽谤犯罪”是极其荒谬的。
      本人反映问题,是根据宪法27条、第41条,党内监督条例第5条,行政监察法第6条,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,依法对政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,是社会监督行为、并不是犯罪,
     3、本案不是犯罪,根本不构成刑法第四章第246条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。
     什么是犯罪、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?难道一个堂堂中级法院、法官也不懂吗?查遍刑法413条规定也没有如此罪状,本人反映问题是依法行使民主权利,何来“造成公众对党委政府的不信任,影响党委、政府的公信力”?如此赤裸裸的弥天大谎,完全云浮市司法机关假法律之名行打击报复!
     4、原审法院认定本人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”,显然是荒唐的天方夜谭。
       究竟怎样才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”,公安部[2009]16号明文规定,最高检也作了解释,本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,何以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”?
       你们玩弄法律、报复陷害,才是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、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、人身权利”的徇私枉法犯罪!本人只是一介草民,人微言轻,既没有“号召”云浮市民上街游行、示威反政府,也没有“组织”市民冲击国家机关、打砸抢、破坏社会秩序、教学秩序、交通秩序、治安秩序,何以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”?这正好证明你们才是打击报复的小人!
      5、原审法院不但适用刑法规定错误、徇私枉法认定本人犯罪,且云浮市公安局同样违反公安部[2009]16号文规定,违法立案、非法侦查、拘捕本人。
       公安部[2009]16号文针对公安机关办理侮辱、诽谤案时明确指出“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,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,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”、“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能正确办理诽谤案件,直接原因是对有关法律理解不当,定性不准,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,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,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监督以及牢骚、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,使用刑罚或治安的方式解决,不但于法无据,而且只能激化矛盾”、“对于应当自诉和不构成犯罪的诽谤案件立案侦查的,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人员相关责任”。该文同时规定了侮辱诽谤案件公诉的三种情形:(一)因侮辱、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,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;(二)因侮辱、诽谤外交使节、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、政府首脑等人员,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;(三)因侮辱、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。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、诽谤行为的报案、控告或者举报后,首先要认真审查,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,本人根本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!
    6、云浮市检察院也违反了最高检察院关于诽谤案件的有关规定。
      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指出“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,批捕质量不高甚至错捕,不仅侵犯当事人的权利,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,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像”,由于有些地方办理诽谤案出现问题,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,该负责人强调“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。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,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、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。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。属于自诉的,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。云浮市检察院胆大妄为、恣意弄权、违法批捕、惩罚好人、保护犯罪、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像,而不是本人!
    五、最高法现在不是推行案例审判吗,不妨列举一些经典案例。
    1、王鹏诽谤案。2010年11月,王鹏因发帖举报“官二代”公务员考试作弊(与本人反映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性质一样),被公安机关以诽谤罪“跨省”刑拘。吴忠市委、市府责成公安机关对刑拘王鹏案进行依法审查,认定“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存在过错,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,属于错案”。
    2、河南王帅诽谤案。2009年4月,王帅在网上发帖批评灵宝市违法征地问题(与本人批评云浮市违法行政侵害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一样),被灵宝市公安局以诽谤为名跨省追捕,最后撤销案件并获得了国家赔偿。
    3、河南省沁阳8村民诽谤村委书记案。赵满仓等8村民因散发揭露村委书记腐败的《盆窑村老百姓反腐败斗争专集》于2008年4月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为名抓捕(比本人案发还早一个月),经公捕公判后上诉到焦作中院,发回重审后被加刑,再上诉再发回重审。2009年9月因省委督察组介入批示“先撤案、后放人”并指出“本案是自诉案件,要做好当事人工作,执法机关要举一反三,整顿执法队伍,提高办案质量”。
    4、山东网民段磊诽谤镇委书记案。段磊因在网上发帖《写给省领导的一封举报信》反映镇委书记腐败,同样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为名抓捕,最后撤销案件、国家赔偿16000多元并追究了7名办案人员的责任。公、检、法机关负责人向段磊及家人赔礼道歉且一致认为“公检法对该案运用法律有偏差”。
    5、山东高唐三网民诽谤县委书记案。一个副科级干部在网上说县委书记“黑”就以“诽谤罪”被逮捕、羁押22天,并不加遮盖的审讯录像在当地的山东高唐县电视台连续10天播出。最后高唐县警方撤销案件、县检察院发出《刑事赔偿决定书》,以“违法侵犯人身权”为由,决定赔偿董伟人民币1756.86元。
    6、陕西张佰庆诽谤政法委书记案。张国庆因发帖《从徐梗荣案看商洛公安队伍》于2009年3月被商州公安分局行拘10天。他哥张佰庆同样也因该帖被以“涉嫌诽谤罪”被刑拘,第7天取保候审。同年11月,商州分局作出“撤销案件决定书”和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”。该局樊政委表示,此前分局没见到公安部发出的16号文件,不知道只有三种情形公安才能介入,对张国庆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,所以撤销了处罚决定,张佰庆也一样,公安部门没有管辖权”。
    7、湖北网民陈永刚诽谤政府案。陈永刚因发帖质疑县领导搞形象工程于 2010年2月被郧西县公安局以诽谤他人为名行政拘留8日,为此,十堰市公安局要求停止执行并复核,认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,责令该局“依法撤销对陈永刚行政拘留的决定,向陈永刚赔礼道歉,并依法对陈永刚予以国家赔偿,根据公安部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》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”。
    8、重庆彭水诽谤县委书记案。彭水县教委秦中飞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打油诗针砭时弊,被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县委书记和县长关押了1个月。该局还调查了100多名接收并转发这条短信的人,使得“秦中飞短信事件”越闹越大,彭水人“谈诗色变”。此案一个月后也撤销了。
    六、关于受贿案。这完全是因诽谤案引出的疯狂报复陷害:
      自违法立“诽谤”案后,云浮市公、检、法就进行公然的报复陷害,丧心病狂搜集黑材料、假口供、造假证据,非法认定本人在十年前受贿56908元,但一审“认定”43200元,二审“认定”13200元,这些数字就足以认定专案组是多么疯狂!从所有案件事实上证明,如云安县政府历年大力提倡“一乡一品”大规模种植沙塘桔,下发红头文件组织“万亩镇、千亩村”活动,造成各乡镇多年来毁林种果,被省政府通报批评。“5.19专案组”趁机把罪名加在本人头上,认定本人是云安县乱砍滥伐的罪魁祸首(见起诉书第3页第17行、一审判决第16页第3行、二审判决第11页第16行)等等,这些所谓“证据材料”根本不堪一击,不但全是当事人诬告陷害片面之词、根本不是“证人”材料,“5.19专案组”采用“先入为主”、“有罪推定”、“先定罪、后查证”非法手段组织的黑材料、假口供,目的是为了报复陷害、置本人于死地而后快!
        综上,云浮市公、检、法机关滥用职权、徇官枉法、报复陷害批评监督人,致使本人妻子被迫下岗失业在前、丈夫又被诬陷坐牢在后,妻离子散,家破人亡。为此,本人根据刑诉法第241、第204条项规定,特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,依法对云浮市中院[2009]云中法刑终字第10号判决书提出抗诉,平反本冤案,并公开赔礼道歉、国家赔偿。
        
        此致
   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       
             申诉人:陈海浪   2012年 9 月 26 日
    网友:yf2008519 评论时间:2012-10-15 15:37:43 邮箱:1330550387@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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